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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行政诉讼

上传时间 : 2017-08-09 15:42:48      点击 :

案情介绍:


  四川省某大型食品公司A,于2001年11月21日获得名称为"易开方形罐头盒"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四川省B公司于2005年2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该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为本专利所示的罐头盒是制造行业的一种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根据《审查指南》的解释,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不给予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同时,本专利与在先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所示"食品盒"属于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和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

  2005年11月1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专利法》第23条,做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A公司不服无效决定,委托方韬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一中院支持了方韬的主张,撤销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维持原外观设计专利权继续有效。B公司作为本诉第三人,在上诉期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高院最终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简析:
  其实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各方争议的焦点也就是本专利与在先公告的对比文件是否构成近似,但是简单中却有智慧的痕迹。

  我国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审查指南》规定,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

  通过观察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的简要说明可知,本专利的筒体表面有多条纵向和横向线条分布,在客观上已经构成了一种图案,对此事实应无疑问。但是对比文件的筒体却仅有一条横向线条,那么两者的筒体图案不同,整体的视觉效果差异明显,故本专利与对比文件不相同也不相近似。而专利复审委员会和第三人提出的,本专利表面线条仅仅是表示形状的线条,其在外观上的视觉效果十分弱化的观点,与事实不符,显难成立。

  正是基于上述事实,一审与二审法院支持了方韬的诉求,撤销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驳回了第三人的上诉,最终维持了A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