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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百家网站微信公众号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上传时间 : 2017-08-05 10:36:24      点击 :

司法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全国普法办公室
  关于开展第十一届全国百家网站 微信公众号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司发通【201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中直机关工委宣传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宣传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司法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普法办公室将于2017年4月—12月举办第十一届全国百家网站、微信公众号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竞赛主题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让我们一起行动
  二、 主办、承办、协办单位
  主办:司法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普法办公室。
  承办: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社会工作局、法制日报社。
  协办:中国普法网、中国网信网、中国长安网、人民网、新浪网、腾讯网、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中国好网民微信公众号。
  参与网站:各地普法网站、中央和地方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商业门户网站等百余家网站。
  三、竞赛内容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国家安全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网络安全法等2017年颁布、修订、施行的法律法规,与人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四、竞赛时间
  2017年4月—12月为竞赛期。其中,2017年9月—10月为网站竞赛期,为期2个月,共1期。2017年4月—12月为微信公众号竞赛期,每月一期,共9期。竞赛规则将于竞赛开始前在中国普法网、中国网信网等百家网站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中国好网民微信公众号公布。
  五、参赛方式
  网友以网站答题、微信答题两种方式均可参赛。
  六、竞赛办法
  (一)网站参赛
  2017年9月1日8时至10月31日24时,网友可登录中国普法网(www.legalinfo.gov.cn)、中国网信网(www.cac.gov.cn)等百家网站的竞赛活动主页面参加竞赛。网友填写个人信息注册成功后,点击“网站参赛”,系统将自动生成一套含有5道题目的答卷。题目形式为不定项选择题。网友在线答题完毕后提交,系统将自动给出分数。答题正确率达到100%的竞赛者将获得抽奖资格。
  (二)微信参赛
  2017年4月—12月,网友可通过@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和@中国好网民微信公众号参加每期竞赛活动。每月1日—20日为答题期,微信公众号每日推送一题,答题系统自动统计网友答题次数及正确率,每月答对15题即可参加抽奖。网友答题完毕后,可将自己的成绩附带手机答题页面分享到朋友圈。
  (三)网友互动
  为方便网友交流,及时掌握网友对法律知识的需求,特在知识竞赛页面增加网友互动区域,网友可登陆竞赛活动网站主页面的网友互动区域,为知识竞赛建言献策。
  七、奖项设置
  (一)网站竞赛结束后,从答题满分的人数中抽取优胜奖500名,奖品为50元手机话费。
  (二)微信竞赛每月21日(节假日顺延)从答对15题以上的网友中随机抽取200名优胜奖,9个月共计1800名优胜奖,奖品为50元手机话费。
  (三)根据组织参加活动情况,评选出优秀组织奖若干名,颁发优秀组织奖证书。
  八、工作要求
  “全国百家网站、微信公众号法律知识竞赛”活动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具体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广泛动员,扩大竞赛活动的覆盖面,增强竞赛活动的影响力,充分发挥竞赛活动在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中的积极作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各地各部门请将活动组织情况及时报司法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普法办公室。
  司法部法制宣传司联系人及电话:
  时潇、张晓昕,010-65153478,010-65153442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社会工作局联系人及电话:
  盖群,010-65231199转8095
  法制日报社联系人及电话:
  童悦敏,010-84772882-8022
                                                              司法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全国普法办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