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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自治区科技创新服务网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上传时间 : 2017-08-09 11:31:34      点击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科技局,各地州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聚集区内外创新资源,加快科技成果和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推动我区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扶持壮大一批科技水平高、竞争实力强的科技型领军企业,支撑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决定开展自治区科技型企业备案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自治区科技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的企业。
  申请备案的企业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新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申请备案时注册成立1年以上;
  2.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
  3.有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
  4.有研究开发费用支出;
  5.有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产生的收入;
  6.近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备案程序
  自治区科技创新服务网企业备案工作由地州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申报。企业登陆“新疆科技创新服务网”(http://117.146.17.136/)进行注册,进入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同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至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需提供的书面材料包括: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证明材料;职工和科技人员证明材料;近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产生收入的明细报告(研发费用归集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有关规定);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2.初审。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申请企业的网上信息及书面材料进行核实,并将初审结果上报地州市科技局。
  3.复审。各地州市科技局负责对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并提交复审通过企业。
  4.备案公告。自治区科技厅将各地州市复审通过的自治区科技型企业在“新疆科技创新服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给予备案并纳入“自治区科技型企业数据库”进行管理。
  三、服务和管理
  1. 国家创新型企业(含试点)、高新技术企业均须纳入“自治区科技型企业数据库”管理,无须审核,直接注册填报2016年相关数据信息通过备案。
  2.经备案的自治区科技型企业,按照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可以优先享受促进企业培育、成长、壮大的各类服务,包括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创业大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科技成果展览、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计划项目、国家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培训、投融资对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的服务。
  3.经备案的自治区科技型企业具有优先申报和承担2017年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参加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培训辅导等活动的资格。同时,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对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治区科技型企业,将给予重点培育。
  4.对备案的自治区科技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企业每年按要求填报统计调查表,通过系统更新信息,各地州市科技局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资格,符合条件后可再申请备案。
  5.已备案的自治区科技型企业如有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将取消其资格。
  自治区科技型企业备案工作将纳入到自治区地县科技创新年度监测范围。首批备案工作截止至2017年4月26日,请各地州市科技局、各园区给予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信息填报咨询联系人:加依娜、王蓓蓓、马燕、乔刚
  联系电话:0991-3677831、3833870
  技术支持联系人:翟昱、张唯、宋勇
  电  话:0991-3836960
  QQ交流群:537067636
  自治区科技厅
  201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