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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就业创业小额贷款实施方案

上传时间 : 2017-08-09 17:10:37      点击 :

  为充分发挥就业创业小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扶持创业、扩大就业,促进克州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办法》(乌银发〔2006〕24号)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克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成立克州就业创业小额贷款审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克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克州财政局、人民银行克州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克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负责审查批准小额贷款贴息;向经办金融机构推荐小额贷款申请人;配合经办金融机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协助经办金融机构向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催收贷款;宣传小额贷款业务和关于小额贷款实施方案、贴息政策;定期分析小额贷款运作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经办金融机构沟通信息。
  财政部门职责:负责贴息资金的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贴息资金,加强对财政贴息资金的落实和监督检查,确保创业就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人民银行职责:负责牵头组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宣传小额贷款政策和办法,推动小额贷款业务的开展;督促检查各经办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情况,协调经办金融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及时掌握经办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业务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各县(市)也应建立就业创业小额贷款审核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工作。
  二、规范小额贷款管理政策
  (一)小额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小额贷款采取自愿申请、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原则。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和企业均可申请小额贷款。小额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国家限制性行业。
  (二)小额贷款扶持对象
  小额贷款扶持的对象为具有克州户籍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一定劳动技能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
  2.尚未就业的复退转业军人;
  3.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4.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5.自主创业的返乡农民工;
  6.符合金融机构现行的小额贷款政策的城镇和农村妇女;
  7.吸纳安置失业人员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
  (三)申请小额贷款需提交的材料
  借款申请人到创业地所在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小额贷款申请表,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为个人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借款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就业失业登记证》、《大中专毕业证》或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为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3)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4)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的企业所吸纳失业人员名单(附《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上年度12月份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表、本年度最近一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复印件)。
  (四)经办金融机构受理、审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扶持条件后,在《克州小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并将有关资料递交至经办金融机构。经办金融机构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推荐意见及借款申请人相关材料后,按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其他相关材料,以确保借款申请人的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经营能力和诚信评估的真实性、准确性,经办金融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给予借款申请人正式答复。
  (五)放贷及还贷
  经办金融机构完成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办理放贷手续,进行放款,同时,经办金融机构按月(月后5日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贷款发放明细;对审核未通过的借款申请人,不予贷款并归还其相关申请材料。借款人必须按照贷款合同及时偿还贷款;同时,经办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借款人的贷后调查,对挪用小额贷款资金的借款人,经办金融机构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资金。
  (六)小额贷款额度
  个人贷款最高额度可达8万元;吸纳安置本地失业人员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可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的可贷额度累加计算,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规模、个人信用、实际创业成果评估和其担保能力等因素予以确定。
  (七)小额贷款期限和利率
  小额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书面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经办金融机构同意,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为1年。
  由财政资金贴息支持的小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
  三、小额贷款的担保方式
  借款申请人应为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可采取实物抵押、有价证券质押、第三方信用担保等方式。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拥有自有住房(提供住房证)、具有稳定职业且月收入3000元以上的克州户籍居民,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信用担保。
  四、贴息政策
  申请小额贷款的自主创业人员、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等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贷款展期期间利息、贷款逾期利息及罚息,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经办金融机构按季(季后5日内)向同级人社部门报送贴息明细,人社部门提交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季向经办金融机构拨付贴息资金,贴息经费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五、附则
  本方案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