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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产品骨干流通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上传时间 : 2017-08-09 17:21:58      点击 :

  为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财政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安排部署,落实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和商务部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关于开展全国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4〕36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农产品流通领域改革与创新的部署,创新政府投资方式,参与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在重要流通节点规划建设跨区域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促进农产品产销与冷链物流、电子商务等协同发展,畅通跨区域流通主渠道,完善全区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通过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增强保供稳价促安全等公益性功能,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而拉动就业、服务“三农”、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工作目标
  争取到2020年,初步建立覆盖重要集散地、销地和产地,流转顺畅、安全高效、调控有力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完善公益性保障机制,建设改造3-5个公益性强,具有保障供应、稳定市场运行等功能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提供基本服务、增强宏观调控和保障民生能力。构建培育一批以冷链物流、电子商务等现代技术为支撑,联通重要产地和销地的跨区域产销衔接体系的骨干流通企业,在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和推进流通创新等方面发挥综合示范作用。
  三、工作原则
  (一)新建与改造并举。新建与改造并举,以升级改造为主,对已有流通基础设施,通过财政资金入股,提升国有资本比例;通过加大投入,提高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增强市场主体服务能力。
  (二)投资与运营分离。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建设投资,国有股权收益用于市场检验、统计等公益性功能运营;项目运营按市场规则运作,保障社会资本获取合理利润。
  (三)硬件与机制共建。在加强公益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市场基础设施支撑能力的基础上,着重加强促进公益性功能发挥的机制建设,通过政策资金引导,建立完善公益性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投资保障、运营管理和政府监督等方面的长效机制。
  四、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投资规模较大、以建设项目名义取得银行贷款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项目贴息年度为2014-2015年度,最高贴息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流动资金以及非建设内容等发生的费用)的50%。
  (二)政府股权投资。选定公益性投融资平台,政府以股权投入的方式投资,对项目单位以国有股权参股形式投入资金,长效推动公益性流通基础设施发展,增强国有资本对农产品市场体系等方面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主要用于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
  五、重点支持内容
  (一)贷款贴息支持重点内容
  1.完善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网络。支持集分级预冷、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批发零售等功能为一体的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
  2.构建农产品主产区产地集配网络。支持建设具有预冷、贮藏、包装、加工和信息服务等功能的产地集配中心。
  3.建设主销区批发和终端配送体系。支持在集散地和销地批发市场建设服务于主产区,具有品牌展示等功能的大型综合性加工配送中心、冷藏设施、信息中心和标准化销售专区。
  4.建设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建设。支持辐射面广、改善民生作用明显的乡镇集贸市场(大巴扎)提档升级,完善交易厅棚、地面墙体、废弃物卫生、安全监控等设施设备。
  5.完善农产品流通主导型产业链。支持龙头企业在产区建设冷藏设施、加工配送中心,在销区建设冷藏设施、销售网点,支持建设信息系统,发展果蔬电子商务。
  6.推进流通信息化。完善覆盖农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自治区公共信息平台,支持重要流通节点建设信息系统,鼓励建立鲜活农产品交易指数。
  (二)政府股权投资方向
  按照《自治区公益性流通基础设施目录》,在全区中心和重要节点城市,重点投资具备法人资格、股权结构明晰、流通基础设施完善、经营情况良好、辐射能力强的一批农产品流通企业。
  六、承办企业资质条件
  企业申报的建设项目应为贷款实施的项目,能于2015年9月30日前竣工(选择政府股权投资的项目可适当延期)。
  (一)骨干农产品流通企业。注册成立1年以上,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上年度农产品生产加工或销售量1000吨以上;自有或合作拥有1000亩以上的种植基地;在主产区采购量不少于1000吨,在销地具有稳定的销售网络。
  (二)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法人资格;以水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为交易对象;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和商业网点规划,中长期(10年以上)不会拆迁;占地不少于50亩,市场用地应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者以租赁方式取得1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交易额、交易量原则上居自治区前列,且市场交易额在3亿元以上。对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和实施细则进行综合测评,市场综合评分应在120分以上。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设立和登记条件,依法注册1年以上。有80个以上社员,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制,独立的会计核算。有500亩以上基地,与超市或农产品流通企业签有合作协议。
  (四)乡镇集贸市场(大巴扎)。以果蔬、畜禽等农产品为交易对象;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中长期(10以上)不会拆迁;占地不少于30亩,市场用地应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者以租赁方式取得1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交易额、交易量原则上居当地前列。
  七、实施步骤
  (一)项目申报。符合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材料具体内容及装订格式见附件1),同时通过新疆农产品流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http://ncp.xjftec.gov.cn,以下简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地州市商务、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核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审核通过上报,联合出具推荐文件并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于2月28日前报自治区商务厅(市场建设处)、自治区财政厅(经建处)。
  (二)项目评审。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核定后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送商务部和财政部备案。
  (三)项目建设。各地要组织承办单位严格按照所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根据相关建设的有关要求,确保项目建设“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对没有达到建设要求的项目,不予支持。
  (四)项目验收。承办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后按规定向当地商务局、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各地州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实施项目组织验收。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将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复验。
  对于政府股权投资类项目的评审、考核等事项按相关管理办法进行。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开展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建设是商务部、财政部支持我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商贸物流中心建设,增加农民收入、拉动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农产品产销与冷链物流、电子商务等协同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建立部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任务,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工作进度和成效。
  (二)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各地总结往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农产品流通新模式,着力在完善工作机制方面下功夫。要优化发展环境,积极落实配套政策,在规划、用地、用水、用电、税收和融资等方面对承办单位予以扶持。要建立项目建设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与承办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企业责任任务,切实解决我区农产品“卖难”等问题。
  (三)加强监督,强化考核。项目启动实施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在项目完成后,各地商务、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追踪,在项目完成后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商务厅、财政厅。绩效评价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使用效果、后期运营管理、资金使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对本地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贡献等。
  (四)加大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我区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建设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运用信息、简报、情况交流等多种形式,及时总结和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建设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