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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企业使用新疆地产棉补贴资金管理暂

上传时间 : 2017-08-09 16:59:39      点击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企业使用新疆地产棉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财建〔2014〕4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
  带动就业的意见》(新政发[2014]5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2014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82号)精神,对生产过程中使用新疆地产棉花(含地产粘胶纤维)的自治区纺织企业,在国内外棉花差价较大的情况下,启动棉纺企业生产用棉财政补贴政策。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新疆棉花价格高于同期进口棉价格(到岸价+1%关税)1500元/吨时,给予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补贴。棉花差价按照自治区公布的每个自然年度新疆地产棉花平均价格与同期进口棉平均价格之差确定。
  新疆地产棉花平均价格采用自治区发改委公布的当年度新疆地产棉(3128B)价格信息测算确定,进口棉平均价格采用中国棉花信息网公布的当年度中国进口棉价格指数(FC Index M,1%关税)的价格信息测算。
  第三条
  年度棉花差价由自治区经信部门会同发改委、财政厅、纺织行办进行测算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第二章 补贴的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四条 凡在我区境内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独立核算纺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可申报用棉补贴。
  第五条 补贴资金按照企业生产并实现销售的棉纺产品使用新疆地产棉花和粘胶纤维的数量进行核算。核算确认的棉花和粘胶纤维补贴标准为每吨800元。
  第六条 棉纱线与用棉量的折算,以国家海关总署颁布的2013年第24号公告“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2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执行的公告”为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粘胶纱与粘胶短纤用量按1:1单耗系数折算。
  第七条 补贴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进行核算,当年补贴资金于次年审核拨付。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每年初自治区财政部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印发补贴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各地(州、市)财政、经信主管部门按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组织企业做好补贴资金申报工作。企业按要求向属地县(市)财政部门、经信部门报送上年度补贴资金申请和申报材料。
  第九条 企业申报资料包括: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当年度实现纱线产品销售增值税税票、产品出口海关报关单或出口外销含税发票的(复印件);
  4、企业相关购棉票单(棉花加工码单和质检证、购棉税票,包括企业自行收购棉花的普通商业税票)、购买地产粘胶纤维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5、企业还需填报以下EXCEL电子表格:
  (1)企业使用新疆棉花补贴基本情况表;
  (2)××年度企业申请用棉(粘胶纤维)补贴明细表(附件3);
  (3)××年度企业员工花名册(附件4)。
  第十条 县(市)财政部门会同经信、工商、税务等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填报《?××?年度企业使用新疆棉花(粘胶纤维)补贴汇总表》后报送各地(州、市)财政部门、经信部门;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进行复审并填报《?××年度企业使用新疆棉花(粘胶纤维)补贴汇总表》后报自治区财政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地汇总上报材料进行终审。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终审结果,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地(州、市)财政部门,由地(州、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补贴金额及时、足额拨付到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产能、年产量和销售额,以及新疆籍员工就业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三条 享受财政补贴资金满三年的企业,新疆籍员工比例低于50%的停止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收回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享受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涉及对企业的各项资金补贴支持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