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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装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时间 : 2017-08-09 17:04:17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服装产业发展,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在新疆地区工商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从事服装(成衣)设计、生产、加工、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新建投资、扩大出口贸易、培养服装专业人才、技术改造、节能减排,促进服装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装产业是指以新疆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服装(成衣)的设计、生产、加工、出口等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工作。
  自治区经信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项目审核,负责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和补助额度如下:
  1.支持企业新建投资和技术改造。对企业新建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已竣工投产的服装生产项目或技术改造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已竣工投产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支持服装工业园区建设和产业聚集发展。对服装工业园区建设所发生的土地购置费用、标准厂房建设费,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支持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创新。专项资金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定,对设立技术中心的企业开展的服装、面料技术研发中发生的设备购置、聘请人员等研发费用,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度纳税总额前10名和纳税同比增幅前10名的企业,给予10至30万元不等的奖励;对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并且同比增幅前10名的企业,给予10至3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服装出口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并且同比增幅前10名的企业,给予10至30万元的奖励。每个企业累计获得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
  5.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企业参加国家级、自治区级服装类展会而发生的报名费、产品运输费、布展费等费用,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企业在国内外建设营销专卖店、网点的实际投资总额,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补助。
  6. 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和宣传推广。对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新疆名牌、新疆著名商标的企业及有重大贡献的设计人员给予奖励。对企业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个人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 支持服装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在自治区境内建立服装产业相关的产品研发、检测及质量服务、品牌培育和孵化、教育和培训、信息化服务、电子商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建设费用给予一定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过50万元。
  8. 支持企业信息化建设。对企业在产品销售、存货管理、服装设计、物流仓储、电子商务等方面的信息化平台建设费用给予一定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过50万元。
  9. 支持企业服装设计、生产人员提高专业技能水平。对企业服装设计、生产人员因参加继续教育或专业培训而发生的学费、培训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国内外知名服装设计师在自治区开办工作室或服装设计公司所发生的投资费用,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0. 专项资金对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有关政府部门具体承办的服装展会所发生的经费进行补助。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在新疆地区工商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 企业主营业务范围为:从事服装(成衣)设计、生产、加
  工,品牌运营、贸易;
  3. 企业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 企业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息和银行信用良好;
  5. 纳入全区财政企业信息网络快报;
  6. 企业经济效益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
  7. 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 资金申请文件;
  2. 项目可行性报告;
  3. 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4.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5. 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6. 其他材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九条  自治区经信委依据国家、自治区服装产业政策和服装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当年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条  各级经信委(经贸委、经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企业按属地关系向当地经信委(经贸委、经委)、财政部门申报。
  第十二条  各级经信委(经贸委、经委)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地州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经信委(经贸委、经委)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申请文件和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四条  自治区经信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对各地州市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财政厅分别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各自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审核、公示结果,确定项目资金支持额度。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第41号令)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经信委(经贸委、经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信委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信委、各地州市财政部门、经信委(经贸委、经委)和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当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工作的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经信委可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审计。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